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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范围有哪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是我国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申诉行为的重要制度依据,旨在畅通申诉渠道,公正及时处理申诉事项,促进人事管理法治化建设,该规定明确了申诉的主体、范围、程序、处理机制及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申诉的主体与范围

申诉主体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且因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工作人员,申诉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对涉及本人的考核、任免、奖惩、人事处理等决定不服;二是对取消录用、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决定不服;三是对考核定为不合格、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决定不服;四是对退休、退职、抚恤等待遇的处理决定不服;五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事项需符合“人事处理决定”这一核心要件,且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申诉的管辖与时效

申诉管辖遵循“谁处理、谁受理”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省级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申诉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的申诉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受理机关决定。

申诉的程序与要求

申诉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复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1. 复核阶段: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应在30日内向原处理单位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请求及依据,原处理单位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期间,人事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受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2. 申诉阶段:对复核决定不服或原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核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或复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需提交申诉书、原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如有)及证据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3. 复查阶段: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机关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为终局决定。

申诉材料需符合形式要求,包括申诉书(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原处理单位、申诉事项、理由、请求及联系方式)、相关证据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受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原处理单位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申诉的处理与决定

受理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理由,申诉处理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原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取双方陈述等方式查明事实,根据审查结果,可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撤销原处理决定并责令原单位重新处理;三是变更原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载明处理结果、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复查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的纪律与责任

申诉人和相关人员在申诉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以非法手段干扰申诉处理或威胁、报复他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处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配合申诉调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拖延提供材料,对拒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诉制度的监督与保障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申诉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申诉处理情况,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建立申诉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申诉材料及处理结果,确保申诉过程可追溯,鼓励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减少申诉事项,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申诉人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服,是否可以提出申诉?
解答: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工作人员对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申诉范围,需先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考核结果通知书、复核申请(如有)及相关证据,证明考核程序违法或结果不符合事实。

问题2:申诉期间人事处理决定是否停止执行?是否有例外情形?
解答:一般情况下,申诉期间人事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根据规定,受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原处理单位决定停止执行的,可暂停执行人事处理决定,对涉及工作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如工资、社保)的人事处理决定,若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受理机关可根据申请决定停止执行,但需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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