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是规范单位间人员临时调配行为、保障借调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制度,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业务交流,同时明确借调各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借调人员合法权益及原单位、接收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以下从总则、借调条件与程序、管理职责、待遇保障、考核与监督、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到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借调管理应遵循“因事设岗、从严控制、协商一致、规范有序”原则,以短期、急需为前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影响原单位正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借调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原单位与接收单位应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工作内容、待遇保障、权利义务等事项。
借调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借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承担临时性、阶段性专项任务,或原单位暂缺专业人员需对接收单位业务支持的;
(二)借调人员应具备胜任借调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身体条件和职业素养,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三)接收单位岗位有空缺且确需借调,且不影响其自身工作正常运转。
第六条 借调程序:
(一)申请与审批:接收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应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借调申请,说明借调事由、岗位需求、期限、工作内容及保障措施;原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审核,必要时征求借调人员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编制内人员跨区域借调的,需同时报编制部门备案)。
(二)签订协议:双方单位签订《借调协议》,内容包括:借调人员基本信息、借调期限(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工作岗位与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方式、待遇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单位各执一份,借调人员本人一份。
(三)入职与交接:借调人员凭《借调协议》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应安排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原单位应协助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借调期间原单位工作连续性。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原单位职责:
(一)负责审核借调申请,确保借调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监督借调人员履行原单位岗位职责(借调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二)保留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关系(按本办法规定调整的除外),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配合接收单位对借调人员进行考核,听取借调人员工作汇报,解决借调期间遇到的困难;
(四)借调期满后,及时督促人员返回,办理工作交接。

第八条 接收单位职责:
(一)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分配与业务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严格执行借调协议,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安排借调人员从事与协议约定无关的工作或超负荷劳动;
(三)对借调人员进行日常考核,记录其工作表现,期满后向原单位出具《借调考核鉴定表》,作为原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四)发现借调人员不适应岗位或违反纪律的,应及时与原单位沟通,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九条 借调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主动与原单位、接收单位沟通工作进展,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三)维护单位团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借调身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借调期满,按时返回原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移交相关资料和物品。
待遇保障
第十条 借调期间,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原则上由原单位按标准发放和缴纳,具体可在《借调协议》中约定以下调整方式:
(一)工资待遇:接收单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或绩效奖励,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影响原单位基本工资发放;
(二)福利待遇:借调人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带薪年假、探亲假、产假等福利,因接收单位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可由接收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其他保障:借调人员在接收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接收单位应协助提供事故证明材料;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按接收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借调人员不转人事关系、档案关系,党团关系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接收单位或原单位管理。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借调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期满考核,由接收单位负责,原单位配合。
(一)日常考核:接收单位通过考勤、工作日志、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每季度将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
(二)期满考核:借调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接收单位出具《借调考核鉴定表》,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原单位,原单位将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人事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借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借调条件、程序合规性、协议履行情况及待遇保障落实情况,对违规借调、超期借调、管理混乱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借调期满,自动终止借调关系,借调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原单位,接收单位出具《借调工作完成证明》,双方办理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借调:
(一)借调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
(二)借调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借调人员违反接收单位纪律,被退回的;
(四)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的。
第十六条 提前终止借调的,接收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并说明原因,借调人员应及时返回,原单位不得无故拒收。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借调人员在接收单位工作期间,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解答: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接收单位之间因履行《借调协议》发生的争议(如岗位补贴发放、工作条件等),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等与原单位相关的争议,应向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原单位按规定处理。
问题2:事业单位能否因借调人员长期在接收单位工作,直接将其人事关系划转到接收单位?
解答:不可以,借调属于临时性人员调配,不改变人事关系归属,若接收单位确需借用人员长期工作,应按事业单位人事调动程序,由双方单位协商一致,报编制、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正式人事调动手续,将人员编制、人事关系等整体划转至接收单位,不得通过借调形式变相“混编混岗”或规避编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