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是规范贵州省事业单位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旨在促进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有效发挥,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公益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立足贵州省情,对事业单位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了系统规定,为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事业单位的设立与登记方面,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定义,即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设立事业单位需符合当地公益服务需求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明确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事业单位依法设立、规范运行。
在内部治理结构上,条例强调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求建立健全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治理机构,吸纳服务对象、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参与决策,提升治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明确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作为运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薪酬分配、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事管理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等,岗位设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聘用条件和晋升机制,在考核方面,建立以服务对象满意度、工作实绩、创新能力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励、解聘的重要依据,条例还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分配应当结合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经费与资产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强调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公益服务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监督与法律责任部分,条例构建了多元监督体系,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对事业单位的设立运行、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如实反映履行职责、资产财务、人员等情况,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擅自设立事业单位、超范围开展业务、违规使用资金、侵害职工权益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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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如何寻求救济?
答: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问:事业单位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事业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可能导致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不被认可,影响其法律地位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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