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人员”),是指因单位阶段性、临时性、辅助性工作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聘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各部门(含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所有临时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临时人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聘用、从严控制:严格控制临时人员数量,确因工作需要方可聘用,岗位设置需科学合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招聘过程公开透明,选拔标准统一,竞争择优。 (三)合同管理、权责明晰: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同工同酬、合理保障:在相同岗位上,临时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与正式编制人员或同类岗位人员保持合理水平,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建立试用期考核、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机制,实现人员的良性流动。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条件】 临时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年龄要求根据岗位性质确定。 (四)岗位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 临时人员招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申请: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需填写《临时聘用人员招聘申请表》,说明招聘理由、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预算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二)审批:人事部门对招聘申请进行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对于批量或重要的临时人员招聘,需报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信息发布: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通过单位官网、公告栏或其他指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四)资格审查与考试: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岗位需要,可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察。 (五)体检与考察:根据考试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组织其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等进行考察。 (六)公示与录用:考察合格者,由人事部门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入职与合同签订】 (一)录用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部门报到,并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体检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与临时人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单位与临时人员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单位)和临时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期限;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时间;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二)解除:

- 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单方解除:临时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提前书面通知临时人员。
- 临时人员单方解除:临时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 (四)经济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向临时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 工作待遇与管理
第十条【薪酬福利】 (一)薪酬构成:临时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价值、市场薪酬水平及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单位审批。 (二)薪酬发放:薪酬按月发放,发放日与正式编制人员一致,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社会保险: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为临时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其他福利:临时人员不享受正式编制人员的住房补贴、职业年金、公费医疗等福利待遇,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方面,按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临时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休假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与考核】 (一)考勤:临时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考勤记录作为薪酬发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岗位职责:临时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考核:实行试用期考核和年度(或合同期内)考核。
- 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前,由用人部门对其工作表现、业务能力、适应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 年度考核:每年年底,由用人部门结合日常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调整薪酬或解除合同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三条【奖励】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单位做出显著贡献的临时人员,单位可给予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或续聘优先考虑等。
第十四条【处分】 临时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因个人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有权依法要求其赔偿。
第六章 解聘与离职
第十五条【离职手续】 (一)临时人员离职(包括合同期满终止、解除合同或辞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财务结算等离职手续。 (二)单位在确认所有手续办清后,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单位与临时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XX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